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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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检察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6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事和解 相对不起诉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在注重多渠道助力农民工追回血汗钱的同时,尽量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案,依法能动履职,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罗某系贵州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2019年4月1日,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贵州省某学院围墙、毛石砼挡土墙项目承包给贵州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代表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组织农民工进行现场施工,该工程于2019年6月份施工完毕。期间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罗某支付款项人民币84万元,但罗某未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21年2月1日,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罗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期限内足额支付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刘某某、陶某某等17人共计人民币354464.7元,但其一直未向农民工支付工资。2021年3月19日,罗某到案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20日,罗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其亲属已代为支付拖欠款项,取得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可以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南明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结清,社会矛盾已化解,也无其他需要从重处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南明区检察院依法对罗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拓宽渠道助力农民工讨薪。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前介入,通过走访被害人,发现春节将至,被拖欠工资的17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为保障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及时拿到欠薪,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并联合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多部门敦促发包单位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罗某所拖欠工资先行全额支付,及时解决农民工春节回家经济困难之急,防止矛盾激化,又劝导罗某家属代其向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款项人民币354464.7元。

  (二)依法办案提升办案质效。罗某到案后,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将拖欠款项归还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取得该公司及17名农民工谅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罗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检察建议助推涉案企业完善机制。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罗某经营的劳务公司存在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该公司虽规模较小,但承接建设项目较多,涉及农民工数百人。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公司开展自查自改,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取得明显成效。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事关民生。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刑罚打击震慑效果,更要注重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凸显司法办案的“三个效果”。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了解到多名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就医、生活、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联合多部门制定追缴欠薪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并督促涉案人员及时筹集资金,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认真办理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民生案件,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写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