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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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检察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8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民交织 劳务分包 犯罪主体

要旨

  明确建筑工程真实用工主体,是依法准确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区别民事合同纠纷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故意,依法认定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加强与人社部门衔接,合力规范用工市场。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从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接贵阳市花溪区某文化旅游城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未按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021年7月2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经查,毛某某拖欠1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106827元。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以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0月15日,花溪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4日,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毛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履职过程

  (一)依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通过审查发现,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某文化旅游城某地块的水电安装项目,毛某某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毛某某作为真实的用工主体,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区别民事合同纠纷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故意。建筑行业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因施工质量、结算争议导致合同纠纷,可能成为是否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故意的抗辩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不认可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核算产值,辩称在实际工作中,因涉及材料搬运费、返工费用等合同纠纷问题,故其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检察机关细致审查在案证据,通过对比工资表,发现该案中劳务承包方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产值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毛某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对其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与人社部门衔接,合力规范用工市场。检察机关针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劳务分包不规范,相关单位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规范,用工主体拖欠工资行为等问题,与人社部门加强沟通对接,联合开展座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探索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推动依法行政,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在案证据,认真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用工主体身份,在施工方、承包方已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因合同纠纷不认可工程结算等,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法认定分包单位或个人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责任主体,其民事纠纷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刑事、行政、民事检察部门融合开展监督,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