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某雷系某广场3号楼的二次结构抹灰施工项目的承包人。2020年9月,董某雷雇请曾某之等6人进行施工,但未签订劳务合同。工程完工后董某雷一直拖欠曾某之等人工资共计6万余元。2021年4月22日,曾某之等人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董某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该局立案查处后向董某雷发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改正指令书》。同年6月17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董某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
洱源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开展综合研判,将案件中发现的追索劳动报酬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中,曾某之等人向县检察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支持起诉受理条件,于2022年11月依法受理。
鉴于曾某之等人均为异地务工人员,居住地多为边远地区,家庭收入及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等实际困难,为尽快查清欠薪事实,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多次开展案件会商,及时研判案情,迅速开展工作。因曾某之等人未与雇主董某雷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权利受损后未及时固定证据,检察机关全力协助收集证据并做好诉前准备。同时,县检察院积极开展促和工作,因曾某之等人分别在多地外出务工,检察机关多次到异地走访调查,详细了解曾某之等人的具体诉求,听取和解意愿,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自愿和解,董某雷承诺两周内付清尾款。
2022年12月9日,因董某雷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曾某之等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曾某之等人与董某雷劳务合同纠纷案,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庭审前,县检察院协同县法院继续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方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县法院司法确认,由董某雷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曾某之等人劳务报酬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强化各部门协作配合,刑事案件不起诉后民事检察接续跟进,横向一体化紧密衔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不断提升。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强化引导和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诉结合”理念,对于当事人有和解、调解意愿的,抓住解决纠纷的切入点、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法检联动实现案件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