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人与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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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某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实施的脱贫攻坚重大建设工程。2019年6月,某建设公司中标该工程,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2020年12月,因建设公司与其他债权人民事诉讼案件,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被某市A区法院冻结270余万元,被某市B区法院冻结近30万元,共计300余万元。该建设公司向上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被裁定驳回,致使该项目农民工刘某等百余人工资无法按期支付。

检察履职

  2021年6月,刘某向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欠薪情况。2021年8月,县劳动监察大队按照与武定县检察院建立的联动机制,将欠薪情况通报给县检察院,会商解决该农民工被欠薪问题。在了解情况过程中,刘某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县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向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调取了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和流水情况,确认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手续正常,资金均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转入且在被冻结前均按月转出到个人账户中,没有发现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规避、逃避债务的情况。县检察院认为,A区法院、B区法院冻结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行为不符合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为方便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县检察院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按照检察机关案件线索内部移送相关要求,直接向A区检察院、B区检察院移送线索和相关材料。A区检察院、B区检察院接收线索后,受理为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经审查分别向A区法院、B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A区法院、B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21年12月解除了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经支持起诉,在县检察院、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向刘某等百余人支付了工资3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一方面发挥民事检察部门不同业务之间的相互支撑作用,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和执行监督双向发力,对劳动报酬纠纷背后的民事执行违法行为开展监督,解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违规冻结的问题。另一方面因农民工跨区域向其他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有困难,县检察院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通过移送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在减轻农民工诉累的同时,提高了支持起诉办案效率,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