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承建村组道路硬化工程,委派陈某伟作为现场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2019年,应陈某伟下属冉某邀请,郭某华等4名农民工为该工程提供劳务服务,负责案涉工程道路两边的挡墙施工。施工结束后,建设公司支付了4人部分劳务费。此后,因陈某伟与建设公司产生纠纷,在未交接工作的情况下,陈某伟与冉某一同离开了施工现场。郭某华等人无法与陈某伟、冉某取得联系,剩余劳务费便没了着落。待建设公司重新委派新的现场负责人员到达现场后,未认可4人的劳务行为,不再支付剩余劳务费。郭某华等人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
检察履职
2022年3月,郭某华等人向永善县检察院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追讨劳务费。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郭某华等人为案涉工程所在地村民,在提供劳务时因法律知识欠缺均未签订用工合同,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予以受理。
县检察院通过走访建设工程发包方、当地人民政府和社区,询问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证实郭某华等人在案涉工程提供劳务的情况真实存在,但因一直联系不上陈某伟和冉某,无法核实欠付劳务费具体金额。为避免案件陷入僵局,该院及时与县法院沟通联系,了解到陈某伟在法院还有另案诉讼。检察机关获得其联系方式后,耐心与陈某伟和冉某沟通,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经核实,建设公司拖欠郭某华等人劳务费共计3.6万余元。
2022年7月8日,郭某华等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郭某华等人为工程提供劳务后,建设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检察机关联合县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积极对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该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支付了郭某华等人被拖欠的全部劳务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支持起诉+诉前调解”的方式,与法院协作配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法联动把“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