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杜某某从青海某装饰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后,雇佣肖某某、胡某某等16人为其工作,并约定了劳动报酬。工程结束后,杜某某长期拖欠肖某某等16人的劳动报酬总计277910元。2020年8月13日,化隆县人社局向杜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肖某某等人劳动报酬,杜某某拒不履行,被移送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听取农民工诉求,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在杜某某真诚悔罪并承诺在五日内全部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杜某某被取保候审后,积极筹措资金,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并向农民工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不仅仅是简单的侵犯财产犯罪,更关系到农民工的生计问题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一方面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从严惩处;另一方面,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对情节较轻、积极悔改、尽力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最大限度减小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而更好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