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经理拒绝五一加班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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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3日  阅读量:6

【案例回放】

  "五一假期我不肯加班,老板让我停职。"4月30日,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给媒体打电话称,公司的一笔订单马上就要到交货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公司领导安排她五一期间到位于枣庄的合作工厂监工,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刘女士拒绝后,却收到了公司领导做出的对她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

【争议焦点】

  刘女士是否可以拒绝单位安排的加班?

【法律解析】

  很多人误以为,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一律无条件服从。其实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4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另外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尽管工期紧张,但从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公司安排刘女士加班,尚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公司停职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照发刘女士停职期间的工资。

  如单位拒付工资,刘女士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