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障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和解
基本案情
拉某某等人与拉萨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拉某某等人承运该公司的运输项目。2021年6月起,该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导致拉某某等225户878人运输款未得到支付。拉某某等人多次找水泥公司,但水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未支付相关运输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22年4月25日,拉某某等878人选出的村民代表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发现此案涉案金额较大,追索劳动报酬人员系农民,法律意识薄弱,诉讼维权的确存在困难,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依法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达孜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水泥公司未支付运输款金额为536万元,涉及225户878名村民。达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水泥公司与拉某某等878人存在合同关系,拉某某等人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水泥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运输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能动履职,积极尝试组织双方诉前和解,通过沟通协调,双方同意诉前和解。
处理结果。水泥公司负责人与村民代表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并于当天支付了拖欠运输款536万元。同时检察机关现场向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检察机关通过促进双方和解,快速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帮助农民尽快取得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该案不仅涉及为农民讨薪,还关乎着农民与案涉公司的长期合作,该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因案制宜,摒弃一办了之、不求精致的简单模式,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对案情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切实找准引发农民欠薪纠纷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做好释法说理和疏导工作。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沟通协调下,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