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日,周某与段某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周某以包人工、机具及所需全部工具在内的方式,承包南宁市某小区二次改造工程墙体拆除、砌筑等工作,总价1298855.96元。合同签订后,周某聘请24名工人进场对其承包的项目开展打墙、抹灰、清理等工作。工程完工后段某共计结算1178520元给周某,尚有工程款120335.96元未付。得到段某的部分结算款后,周某不是将结算款用于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而是将款投入到其他工地,为此24名工人投诉到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因此段某支付80009元用于代周某向工人支付工资,至此段某尚欠周某工程款40326.96元。
后周某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兴宁法院以拒不支付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被判退赔二十四名农民工经济损失201337.8元。周某刑满出狱后,再向段某追讨拖欠工程款。段某愿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是担心周某得钱后会故伎重演不将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再次向其讨薪,因此不愿意付款。
调解经过
兴宁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十分重视,将案件交给特邀调解员李虹缤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调解员察觉到本案属于连环劳务债务纠纷。段某拖欠周某劳务款,周某同时也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关乎农民工讨薪的民生问题及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关于经济损失退赔的执行问题,如果贸然促成双方对本案诉争的拖欠工程款达成调解,有可能造成周某将工程款再次挪为他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无法落实。
同时,在调解中周某多次表示愿意积极筹集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表现出明显悔意。因此,调解员秉承司法为民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向双方当事人提出暂停本次调解的建议,建议段某给周某一个月时间筹集4万元,届时段某也拿出拖欠原告的4万多元工程款,由法院联系农民工,将上述8万多元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段某和周某对调解员的提议均表示同意。
庭后,调解员和主办法官时刻跟踪周某的筹钱情况,做好周某的思想工作和释法说理工作。12月底,调解员在得知周某已经筹齐4万元后,与段某和周某联系,对案件的履行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协调落实,同时联系主办法官联系周某执行案件中的农民工,落实款项发放问题。
最终于2022年1月13日,在“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段某将拖欠周某的工程款40400元交给了周某,周某当场表示向法院撤回对段某起诉。同时,周某也当场将80400元支付给24名农民工代表。该案的调解成功取得了未立案却一次性解决两纠纷完美的社会效果。
纵观兴宁区“法院+工会”劳资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成功化解的五大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调解员的专业化。入驻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都是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为当事人解答各类法律问题和解决各类纠纷。二是调解责任心强,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想尽办法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重视调解过程中的依法调解。五大典型案例的调解过程表明,调解中的当事人更加关注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基础上的调和解决,这也对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法院委派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