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化解历时近五年打了六场官司的工伤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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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16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蒋某入职某公司,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1月蒋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在为公司催收货款时,被欠款人打伤入院,但出院后蒋某向公司申请工伤报销治疗费用时遭公司拒绝。2017年3月,蒋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原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市劳动仲裁委经审查,裁决确认蒋某与该公司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其与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蒋某受伤是第三人侵权所致,向青秀法院起诉,青秀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蒋某就涉案事件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蒋某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诉讼,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宁铁路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决。蒋某拿到上述生效判决后,于2021年3月23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裁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蒋某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5857.3元。该公司仍不服裁决再次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将蒋某诉至兴宁法院。

调解经过

  兴宁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法院+工会”特邀调解员李虹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李虹缤接到案件后,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寻找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突破点,多次反复深入与原告负责人、被告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律师沟通交流,以生效判决和裁决作为双方调解的基础,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政策引导和思想疏导工作。抓住第三人已经向蒋某支付赔偿金,其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的主张与第三人支付有重合部分的关键点持续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某公司同意在调解当天一次性向蒋某支付50000元;蒋某同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认可2021年11月16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诉争的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至此,这场时间跨度近五年、双方连续打了6场官司、积怨颇深的劳动纠纷最终在第七场官司将启动前以双方调解的和谐方式圆满解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