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聘请周某某等十六位农民工为其公司进行拆墙、泥水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公司于2019年9月1日与十六位农民工进行了结算,确认共欠十六位农民工工资389890元并出具了欠条,还承诺于2020年1月1日付清所欠工资。
后因该公司倒闭,十六位农民工都没有拿到拖欠的工资。农民工向南宁市劳动仲裁部门反映,但双方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仲裁部门未受理,十六位农民工又向政府部门反映均未实际得到解决。无奈十六位农民工将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立案前法院将案件交给特邀调解员覃绍星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收到这十六件案件后,认为被告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工公司已倒闭,按法律规定应追加公司股东宁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为了及时联系到公司两位股东,调解员通过在劳动监察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找到了两位股东的联系方式。调解员通过电话与两位股东取得了联系,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两位股东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到法院调解。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十六位家民工与南宁市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开始被告以公司倒闭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不想履行义务,调解员向两股东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又从诚信方面进一步进行劝导,告知其失信有可能导致的后果。
经过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被告宁某、李某态度发生转变,同意60日内向十六名工作支付拖欠工资38万元。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