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消极怠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不承担相应赔偿金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敬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北碚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日,敬某入职某机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其《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第二篇人事管理制度中的第八章为奖惩管理制度。同日,敬某在《认真学习规章制度确认单》上签字。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以及7月4日—8日作出的《违规确认单》,显示敬某在岗期间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分配、调动或指挥,消极怠工,无所事事,玩手机、睡觉,经批评教育、警告和通告后仍不改正,情节恶劣,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惩处意见为书面警告、记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7月8日,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敬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因敬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从2022年7月8日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敬某已学习某机械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上载明的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可以依据相应规章制度对敬某进行管理,敬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该管理规定。根据敬某的陈述内容,敬某对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违规确认单》上载明的内容是知晓的,某机械有限公司也举示了相应的照片及视频进行了佐证,故本院对该公司作出的《违规确认单》上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某机械有限公司对敬某作出记过两次处理后对敬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该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选择“躺平”,法律是不支持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是积极行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日常管理中,用人单位利用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用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