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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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与某养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北碚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颜某在某公司工作,该公司长时间拖欠颜某工资,停缴颜某社保。2023年1月,颜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颜某提及双方此前协商无果,并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规定交纳社保及公积金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此后,颜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颜某不服,遂起诉来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按颜某陈述及其举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可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其提出仲裁申请前已解除,其再请求判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欠付工资,结合颜某陈述、个人所得税APP显示的数据以及欠薪通知单,能够认定某公司欠付颜某工资81723.50元,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颜某在某公司工作的年限7年,以及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院支持经济补偿金56163.31元。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某公司向颜某颜某支付劳动报酬81723.50元、经济补偿56163.31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等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