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若违反相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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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公司诉夏某、第三人某机电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北碚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1993年7月,夏某入职某工业公司。2007年12月1日,某工业公司与夏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夏某如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工作或活动。2021年3月,某工业公司批准了夏某的辞职申请,并对夏某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夏某填写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承诺脱密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夏某与某工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0日担任某机电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而某工业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竞业限制约定,夏某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从事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工作或活动。夏某于2021年4月7日与某工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0日担任某机电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故对某工业公司诉请要求夏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担任某机电公司总经理,并不得在某机电公司就职及工作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入职合同时对竞业限制相关情况进行了约定,劳动者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原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劳动者所负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知悉的商业秘密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