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钱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水电工)流水线修理。后钱某以快递公司不具备电工安全作业条件为由申请离职,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审理中,快递公司提供了交接表1份,以证明公司提供了工具及防护用品,同时认可公司仅有1名电工。钱某表示,该表仅载明工具而并未列明防护用品,其实际也仅拿到表中列明的工具,而电工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至少应包括最基本的如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鞋等,但公司均未发放。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支付钱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电工作业必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本案中,快递公司未有提供钱某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并认可钱某在职期间仅有1名电工,应认定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