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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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4年2月8日至某酒店管理公司当保安。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4月20日和28日,张某为工作岗位调整一事与公司发生争执,后报警。2018年5月1日张某填写了辞职申请表,载明原因:另谋发展。之后张某未再上班。张某诉请: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则不再履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提出。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张某认可辞职申请表由自己填写,其认为系被迫填写无证据证明。张某主动辞职,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