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与用人单位没有从属关系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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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杨某有固定工作,自2006年10月起又被某钢管公司聘为销售员。受聘后,杨某促成了几次生意,钢管公司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报酬,由法定代表人以现金支付,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在钢管公司破产案件审理中,财务账册也没有反映杨某职工身份的材料。杨某诉请:确认其与钢管公司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特殊劳动关系。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仍应具有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特征,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接受管理、指挥、监督的从属关系。

  本案中,杨某虽然为公司推销钢管,但是,工作时间甶杨某自行安排,不受公司限制,且杨某另有固定职业,双方除按照业务量计算报酬外,公司对杨某没有其他的管理内容,双方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