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享有某国永久居留权持有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李某2015年10月15日进入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总监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年薪税前600000元,税后450000元。2016年9月9日,李某邮寄致公司律师函,载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2月1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李某诉至法院,诉请同仲裁请求。法院判决:电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工资、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往来频繁,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越来越多,同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对外贸易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归国工作者日益增多,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随之增长。本案涉及享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是否适格劳动主体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李某系定居某国、持有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属于劳动法中适格的劳动主体。作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凭李某护照证明身份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公司未依法履行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且有拖欠工资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