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陈某进入无锡某医院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护理,工作时间按照医院作息时间,工资标准按照医院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由基础工资及绩效工资等组成,每月工资数额4000余元至6000余元不等。陈某在医院工作至2016年9月23日。后陈某要求医院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及未足额支付报酬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目前事业单位中存在着事业、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三种性质的用工,其中同工同酬的问题一直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最大争点。一方面,劳动者身份的医务人员依据劳动法律享有主张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予保障。另一方面,编制内的医务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的考核办法和薪资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不得突破津贴范畴或在工资明细中列明加班费项目。本案中,双方约定工资标准按照医院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医院向劳动者告知了上述办法,且分配办法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医院按分配办法足额发放了劳动报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医院针对医务工作的特点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对编内、编外医务人员执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分配办法,是对同工同酬的有益探索,也是本案处理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