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停业为由拒付女职工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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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蒋某在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2019年6月起医院停水、停电无法正常经营,未支付蒋某自6月起的工资。9月蒋某生育一女,社会保险部门将蒋某生育津贴支付至医院,但医院未予发放。12月30日医院向蒋某出具通知书,内容为医院无法正常对外营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确认解除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蒋某于2020年5月22日以医院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医院为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蒋某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医院在收到社会保险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后应及时支付给蒋某,不得以停业为由拒发。此外,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