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邹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担任行政专员一职。2018年6月起,邹某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陆续向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供经医疗机构诊断出具的需保胎休息的证明。科技公司因此不满,并扣发邹某工资。6月底,科技公司负责人与邹某协商,希望邹某主动申请辞职,遭到邹某拒绝。7月17日,科技公司以邹某提供的病假条无效认定为违纪,与邹某解除劳动关系。邹某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逾期未裁决。邹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邹某拖欠工资、赔偿金。
法官点评
女职工在孕期内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予以保障。本案中,邹某因怀孕引起身体不适,有先兆流产症状,其向科技公司提供了医疗证明,科技公司应安排邹某休息,并支付休息期间的相应工资。科技公司以邹某违纪为由,在邹某怀孕期间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明显不当,属违法解除,应向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