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作“事假”扣发工资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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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姜某于2010年6月入职某研究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待遇。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姜某休产假,2017年6月至11月为姜某哺乳期,姜某采取上午提前半小时下班、下午提前半小时下班的方式进行哺乳。研究所在计发姜某哺乳期工资时,以事假为由扣发姜某该每天1小时的工资。姜某遂申请仲裁,请求研究所补发工资差额,仲裁委予以支持。研究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姜某的仲裁请求。

法官点评

  女职工不仅是劳动者,还肩负着繁衍、哺育下一代的重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为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劳动权利,立法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工作期间内的哺乳时间,即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该时间用人单位无权占用或克扣,并应按照正常标准支持工资。本案中,研究所将姜某哺乳时间作为事假扣发工资不当,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