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底,田某入职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7日解除。在职期间,公司存在克扣与拖欠工资情形。田某于2018年6月13日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8000余元。
据调查,田某于2017年9月14日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显示:订立144天内完成30台销售任务目标;完成则获得奖励4500元及精美服装一套;未完成则“裸捐2000元”。田某未完成任务,公司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2000元,之后又多次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扣田某工资。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田某15000余元。
案件评析
劳动者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风险,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签署了《承诺书》,但由于其内容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按时足额给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的情况,所以有关“裸捐”的条款属于无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无论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也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怎样约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企业扣发工资的行为应局限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其实质上属于一种按劳分配的方式,而不具备惩罚的功能。法律需要取缔的是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乱罚行为,毕竟企业并不具备行使经济处罚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