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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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31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0日,李某入职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因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予李某哺乳期待遇,李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事项为:要求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4日期间,每日给予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处理结果

  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经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沟通,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后,该公司同意给予李某哺乳期待遇,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4日期间,每日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

案件评析

  因女职工生理特点的特殊性,享受“三期”待遇,女职工 “三期” 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