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被解聘 工会法律援助助其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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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31日  阅读量:18

基本案情

  齐某2010年3月1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至2020年3月。2015年3月26日,齐某当选工会主席,任期三年。

  2018年8月13日,公司人事部向齐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结构调整,部门调整合并”“不再设置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职位”等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之后, 齐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本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齐某各项补偿2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因董事会作出机构调整,已提前与齐某协商变更其岗位等情形,但公司未出示机构调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齐某能否获得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工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齐某未能出示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取得双倍年收入赔偿的要件,但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争取,齐某获得了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