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并取得全部执行款项,其行为表明已认可仲裁裁决书所裁决内容,仍不服仲裁结果而向法院起诉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4日,康某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裁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康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5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504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0 064.6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570元,共计393586.66元。2022年11月21日,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康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期间生活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75334元。2022年12月9日,康某收到仲裁裁决书。2023年1月12日,康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所裁决金额。2023年1月17日,某劳务公司向康某账户转账汇入275334元。后康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康某若认为仲裁裁决错误,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康某亦向法院申请执行,康某申请执行的行为表明其已认可仲裁裁决书所裁决内容,其在执行环节应及时告知执行人员其已提起诉讼,而康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执行人员告知前述事宜,现康某已收到仲裁裁决书所裁决款项,不论康某在申请执行前起诉或之后起诉,康某的行为与核心价值观中的相关要义不符,康某现起诉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93586元,缺乏相应依据,且不符合常理,对康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