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于2017年3月入职苏州某机器人公司,担任研发部结构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明确宋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同行或同类单位就职或提供服务。宋某于2021年3月申请离职,机器人公司向宋某发出竞业限制协议履行通知,明确宋某的竞业限制范围、期限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支付。后宋某申报自己为待业状态,公司按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机器人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发现宋某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某设计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案件最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机器人公司要求宋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宋某认为,其入职的设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产品策划、服务及设计制作,是一家专门设计公司,并不生产自己的产品,不可能与老东家机器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其并未入职该设计公司,仅至该设计公司免费学习外观设计。机器人公司则主张,设计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家用电器的设计,涉及产品包括除螨仪、手持吸尘器等,业务与其存在竞争关系,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经查证,该设计公司申请专利75件,在2021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与该机器人公司经营范围重叠,宋某离职后在工作时间日常出入该设计公司。后宋某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与机器人公司沟通,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宋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支付一定违约金。
典型意义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掌握前沿科技的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拥有巨大的竞争优势,而人才是第一资源,手握核心技术的劳动者往往成为一些企业“青睐”的对象,有的劳动者追逐利益,背离诚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建立竞业限制法律制度,能够保护与高科技企业休戚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竞争优势。具体个案中,在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不能一概以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判断,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以及劳动者实际从事的业务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