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19年8月5日,刘某在工作中被火烧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而后退出劳动岗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自刘某入职以来,第三人某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为此,刘某向被告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邮寄《社会保险费征缴申请书》,申请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依法为刘某向第三人某公司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收到该份《社会保险费收缴申请书》后,一直未为刘某向某公司征收相关社会保险费,也未向刘某反馈情况。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质化解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为相关社会保险费经办及征收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核实、征收相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本案刘某入职第三人某公司,第三人某公司即应当为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因第三人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向被告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征缴,被告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履行相关核定征缴职责。法院在协调后,依法判决被告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职责,督促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征收了案涉社会保险费。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所以本案中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因在收到劳动者申请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处理,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