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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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莲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3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服装公司职工,岗位为车间车工。2021年10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在该公司车间工作时,王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跟车间师傅请假后回家休息。当日下午18点左右,王某被家人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0月25日,王某的丈夫周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县人社局认为王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服装加工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实质化解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王某因病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主要包含几个要点:第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二是突发疾病;第三是48小时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核心要点,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发生职工难以继续坚持工作,必须紧急送医院抢救的疾病,疾病发作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发病与抢救具有连贯性、紧密性。由于视同工伤属于对通常意义上因工伤死亡之外情形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宜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王某是在上午11时感觉身体不舒服头痛请假回家休息,于当天晚上6点左右送医,再到第二天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从王某身体头痛不舒服,直到最后死亡没有突破48小时限制,但是身体不舒服不能简单等同于“突发疾病”,因王某的“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王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为准确把握法律规范,促进依法行政,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工作,并判决撤销了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典型意义

  当前,工伤案件屡屡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已经颁布,但是依然有许多新情况厘定不清,人们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认识不足,对法条的理解不一,导致纠纷不断,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视同工伤的理解把握不准,使得大量的工伤行政认定纠纷涌入法院,人民法院有必要通过司法实践、行政判决对该一些问题进行界定,从而达到以案释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