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鞋厂诉某县人民政府、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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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莲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3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彭某进入在某鞋厂工作,岗位为电车位踩电车。2020年3月19日上午上班时,彭某在将鞋厂鞋筐拿到鞋厂外面水沟清洗时,突发疾病死亡。第三人颜某(系彭某丈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认定彭某与某鞋厂劳动关系成立。某鞋厂不服,向莲花法院提起诉讼。经莲花法院一审及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彭某与某鞋厂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关系。之后第三人颜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经某人社局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彭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亡。某鞋厂不服,向某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某鞋厂行政复议诉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某鞋厂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质化解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劳动争议,经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了彭某与某鞋厂存在劳动关系,彭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莲花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和开展释法工作,在充分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后,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规定的视同工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政策,旨在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通过视同工伤制度的实施,促使企业能够规范安全生产和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形成健康的经营模式和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