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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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莲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3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20年9月10日入职某公司,某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社保费用。2022年5月19日晚上,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家里出发前往公司检查消防警报问题,路途中电动车撞到地面地桩,导致朱某受伤。朱某受伤后,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递交了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并申请工伤认定,朱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之后某社保服务中心向朱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未支付朱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某社保服务中心作出《告知书》,告知朱某和用人单位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不予支付朱某工伤医疗费。朱某对此《告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质化解情况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用人单位确实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递交工伤事故快报表,也没有向社保部门申请延长期限,并且没有其他导致用人单位不能按时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存在,按照法律规定,案涉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联合社保部门充分向当事人以及用人单位进行了释法工作,并提醒用人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相关工作流程,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和用人单位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联合行政机关共同开展释法宣传工作,以联合释法明理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莲花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重要价值追求,牢固树立以公正审判促依法行政工作理念,全面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共同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中,莲花法院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正确的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对于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普法宣传、发送司法建议,以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