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因与同事个人纠纷致伤,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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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某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天津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3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郑某系某酒店员工食堂厨师领班。

  2018年1月16日8时30分左右,郑某与厨师罗某(聋哑人)在厨房发生口角。

  随后,罗某就此向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进行投诉,人力资源总监安排厨师长赵某了解情况。

  9时左右,厨师长赵某在酒店吸烟室向罗某了解其与郑某发生口角的经过时,郑某扔下其拉着的运货车走过去。

  随即与罗某再次发生冲突,罗某头肩部与郑某胸部发生身体接触,郑某摔倒在地。

  郑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后其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部外伤。

  郑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郑某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该决定。

  郑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某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结合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各方当事人对郑某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无异议,关键在于郑某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通过某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郑某受到伤害系因其与罗某产生纠纷所致,不能认定为在履行工作职责。

  故郑某认为其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对郑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理解。

  此条款是指职工主动履职的“作为行为”引起了他人的暴力行为。

  但本案是职工个人纠纷所致,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工伤认定,不能将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任何暴力伤害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