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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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某艺术培训学校在某招聘平台上发布信息招聘“播音主持教师”,任职要求为“本科毕业于播音主持、影视表演等相关专业”。当年3月,龚某接受该学校的面试邀请并提供个人简历,载明其为某知名传媒大学播音主持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考取了普通话一级乙等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龚某通过学校面试后填写的《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上载明的内容与个人简历内容一致。后龚某在从事播音主持教学工作期间被多名家长投诉“教学水平差”“发音不准”等问题,学校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发现龚某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均系伪造。2023年5月,学校以龚某学历造假和以欺诈手段获取教师岗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龚某不服处理结果,提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1.确认某艺术培训学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某艺术培训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龚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龚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某艺术培训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龚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学校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龚某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欺诈。龚某在工作中被家长多次投诉“发音不准”“教学水平差”,说明其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学校以其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龚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典型意义

  学历证书是一个人学习经历、学习能力、知识和技能的重要体现。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在审理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考量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合法性、劳动者欺诈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情形,审慎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