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驾校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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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0日  阅读量:58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梁某与某驾校签订了《教练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及《教练员岗位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梁某在某驾校的某教学点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实行包任务、包工资、包安全、包经营费用、包过关率、包区域的六承包制度,教练员独立自主经营,统一考核,承包内容中的各项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学员科目过关及拿到驾照情况结算。教练车由某驾校提供,油耗由梁某承担,年检、保险费用由梁某和某驾校各自承担一半。梁某认为其与某驾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驾校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行为违法,遂通知某驾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某驾校为梁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3.某驾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梁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梁某与某驾校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成立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本案中,梁某可以自由安排驾驶培训工作,独立自主经营且不完全接受驾校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梁某自己承担招生任务,并根据学员过关情况与驾校进行结算,每月收入不确定,且存在亏损的风险,在经济上并不依赖驾校;驾校负责提供车辆、训练场地等条件,梁某招生后需自主培训并自行承担车辆油耗,车辆年检、保险费用也由梁某和某驾校各自承担一半。梁某与某驾校之间不具有从属性,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典型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是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原则,双方权利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与劳动的直接关联性、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性、从属性以及职业性等特征。其中从属性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因此,针对不同的个案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重查明案件事实,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