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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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0日  阅读量:8

案件要旨

  老年人工作者在工作中受伤应按照法定途径获取赔偿,用工单位与老年人工作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认定。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特定情况下,老年人工作者所受伤害也可被认定为工伤,老年人工作者可主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劳务受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6年3月与某酒店签订有劳动合同,担任某酒店面点师,但某酒店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后赵某实际自2016年3月入职工作。在此期间,赵某于2016年9月退休,但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19年2月,赵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残。

  2019年7月,赵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酒店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损失。后该委作出裁决书,确认赵某与某酒店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仲裁申请事项一致。

法院裁判

  因赵某已于2016年9月即退休,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退休后虽实际用工,但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2016年9月之后与某酒店之间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合同关系。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在受到工伤时已经符合退休条件,但其继续在某酒店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故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某酒店未为赵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需赔偿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故对赵某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提醒老年人工作者注意用工损害救济路径的正确选择,避免导致诉累,亦影响合法权益的尽早实现。

  第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工作者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其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此类纠纷中亦具有典型性,即为了后续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等损害救济。老年人工作者在工作中受伤时,依法应遵循正确途径获得赔偿。当前,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一般原则,而建立劳动关系,需受到劳动者法定资格的限制,对于退休人员、对于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形,均不能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赵某即不能认定与某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试图通过认定与某酒店劳动关系获取工伤赔偿的法律路径无法实现。

  第二,为保障老年工作者的权益,有关部门在劳动关系之外对超龄人员的工伤认定作出部分突破性规定。本案中,该名老年工作者即符合如下突破性规定的情况:“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因此,赵某虽无法确认在受伤时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法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