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劳动争议类民生案件应坚持“惠民有感”的能动执行理念,不遗余力地沉到案件中,发现症结所在,并“千方百计”地进行化解,而非追求形式上的案结了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自2017年6月在被执行人公司工作,于2022年3月被辞退,王某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公司支付王某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因被执行人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法官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后发现,公司名下除了一些生产设备之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在与李某的沟通过程中得知,双方当事人长期存在矛盾,李某表示目前公司因为疫情影响已经停产,目前没有履行能力,也拒绝跟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
一时间,该案陷入了僵局:公司名下只有一套设备可以执行,但这种设备通过司法拍卖能够顺利成交难度较大。
承办法官也可以对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征信限制措施,但单纯的征信限制措施并不能短期内帮助申请执行人追回工资。
同时,被执行人公司也会因为限制措施影响正常经营从而降低偿还债务的能力。
面对这种因为被执行人“置气”拒绝履行的情况,法官经过研判认为,被执行人公司并不存在其他债务,如果能够解开双方之间的“心结”,很大概率可以解决该案。
于是法官另辟蹊径,通过多方调查,联系到了李某的配偶刘某。
在办案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刘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成功说服李某同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
同时,法官也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详尽的释法说理,向其解释了如果选择拍卖设备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最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进行分期履行。
就这样,积怨已久的双方当事人成功坐到了一起。
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因为被执行人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又对被执行人缺乏信任,不同意分期履行,局面又一次僵持住。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建议下,刘某同意由她个人为该案提供担保,成功消除了申请执行人的担忧,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王某于当日拿到了拖欠数年的第一笔工资,而被执行人公司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案件评析
劳动争议类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因为双方当事人“置气”而陷入执行僵局的情形。
面对这种案件,承办法官应该积极主动地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坚持和解优先的原则,找到矛盾症结所在。
并探求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优解”,争取在执行案结的同时又能化解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