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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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8日  阅读量:6

核心要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有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

  2021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辞职报告》,内容包括:“因身体抱恙及家庭琐事,在此提出离职”。

  2021年5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达成协议一份,内容为:“一、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至2021年5月19日解除;二、甲方截止至2021年5月19日的薪资,乙方将于2021年5月31日发放到甲方工资卡中;三、乙方将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四、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正式解除,乙方已经按照规定支付甲方在职期间工资等所有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超过工时的报酬,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提出仲裁及诉讼”。

  2021年劳动者申请了仲裁,要求:“1. 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提成20000元;2. 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提成1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尚某某要求被告某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返还提成工资30000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5月19日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支付甲方(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等所有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而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也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支付提成工资30000元,违反协议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都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会签订解除协议。

  而在现实中,有些劳动者为了先拿到补偿,往往没有考虑清楚就在解除协议上签了字,事后又反悔,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其主张很难再得到支持。

  因为法律规定,该类协议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才会被撤销。

  对此,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存在,该举证十分困难。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签署有关文件时,先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或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理解之后再签字,如果感觉不合理,就不要签字,避免相关损失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