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劳务合同”为由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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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8日  阅读量:172

核心要点

  虽然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劳动者实际由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的业务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应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日彭某某到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

  2021年10月9日市北区某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负责人牛某某是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的妻子)让彭某某与其签订一份《劳务合同》。

  彭某某的母亲曾问:“劳务合同,不是个劳动合同?”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理潘某某回复道:“这就是个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吧,你签了劳务就跟签了劳动一样”。

  后潘某某在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微信交流群中以经理身份向彭某某安排工作内容,彭某某亦将相应的工作进程汇报给潘某某。

  而潘某某的妻子牛某某则每月10日左右按月向彭某某发放工资,还在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微信群中询问所有人:“师傅们,工资都收到了吗?”员工均回复收到。

  2021年10月10日彭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未再回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工作。

  2022年彭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原告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彭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彭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其接受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的管理,在潘某某的安排下从事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汽车维修工作,其劳动报酬由潘某某的配偶牛某某支付。

  基于上述事实,彭某某主张其与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彭某某与市北区某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负责人牛某某签订《劳务合同》为由,主张与彭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于该劳务合同的形成未作出合理解释。

  且牛某某与潘某某系夫妻关系,牛某某在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工作群中有其代表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表述。

  故青岛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仅以《劳务合同》不足以否定与彭某某与之间系劳动关系,其该项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典型意义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是单纯以“合同名称”为准的,不是说写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写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劳务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而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

  (2)是否有加入组织体的意思。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工作时间由劳动者自由支配,不想被纳入组织体之内;而劳动关系一般较为稳定,工作时间也较为固定。

  (3)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劳动关系成立之后则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

  (4)劳务关系一般是劳动者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备为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而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使用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进行劳动,具体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直接安排并可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调整,最终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

  (5)工作成果。劳务关系的工作成果一般是具有独立性的;而劳动关系的工作成果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或产品的一部分或一个环节(分工的体现),而非最终成果。

  认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直接影响到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待遇。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则属于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用工方不需要给劳务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工作风险一般也是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