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11月4日,康师傅控股和百事中国宣布,百事将其在中国的装瓶厂持有的权益资产全部出让给康师傅饮品控股,换取康师傅饮品控股在中国的控股公司---康师傅饮品9.5%的权益,相当于百事间接持有康师傅饮品的母公司康师傅饮品控股5%的权益。
11月14日,百事可乐位于重庆、成都、南昌、福州、长沙的五家瓶装厂员工开始停工维权。当日上午,五家工厂的员工集体递交15~16日请假的假条。有员工称,百事将中国区经营权出让给康师傅,侵害了员工权益。
成都百事员工提出以下要求:首先,并购前解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百事公司须一次性支付每位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的违约经济赔付金;其次,百事公司向所有员工一次性支付不低于8000元/月(按工龄计算)的遣散费;第三,并购后对愿与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两年不变"的承诺应包括不得低于当前的薪资福利,不得低于当前的工作职务及行使的权利、工作地点不变,两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须无条件续签等。
11月15日,百事大中华区集团事务总监樊志敏表示,百事公司正与员工积极沟通:"百事是一家负责任的雇主。我们与康师傅的联盟倡议有待政府批准。若获批准,灌装厂系统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
【争议焦点】
百事公司员工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的承继模式中,股权收购不同于合并分立。由于股权收购中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发生变化,所以目标企业对员工的所有承诺继续有效,原有的劳动合同不会受任何影响,目标企业不能以投资人或股东变化为由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用人单位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依据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是法律授予工会的权利,也是启动协商、签约的重要法定程序。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康师傅控股和百事中国联盟不能侵犯员工合法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