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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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11月成立,唐某某自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成立起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一年期满后,2018年11月,因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进入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1月1日,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与唐某某签订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向唐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从2020年1月1日起终止劳动合同。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主张和唐某之间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对此,唐某某表示反对,认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单方终止合同违法,唐某某诉请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与唐某某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满一年即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未能证明系唐某某明确提出建立固定期限合同,或系唐某某主动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或系由唐某某提供的合同文本。在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状态下,判断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仅凭劳动者的签字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因此,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不能阻断法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违法终止了与唐某某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唐某某以此主张赔偿金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即进入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状态。后双方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性质的认定需严格审查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凭双方签字捺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足以改变法定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此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民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依法规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面临的赔付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