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诉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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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原告欧某某与某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20年10月,某升公司下发《关于变更劳动关系的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因公司发展需要,将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某升公司转至某成公司。2020年11月30日,某升公司向欧某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主要证明欧某某2020年11月30日因个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日,欧某某与某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21年11月30日,某成公司向欧某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主要证明欧某某2021年11月30日因个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1日,欧某某与被告某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22年4月15日,某航公司因公司解散,与欧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某航公司注册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股东为某丰公司,持股100%。某丰公司注册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股东为某成公司,持股100%。某成公司注册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某升公司为股东之一,持股88.59%。欧某某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和《劳动合同书》签订时间、被告某航公司与某成公司、某升公司的关系等证据,法院对于欧某某主张非因本人原因,劳动合同主体由某升公司变更为某成公司、某成公司变更为某航公司予以确认,对欧某某要求把在某升公司、某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某航公司工作年限,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员工被多次“转手”,与多家关联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离职时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常常困扰众多劳动者。本案对此问题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通过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新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时,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为实务中在关联公司多次流转如何计算工作年限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