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关系 疫情防控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常某入职某工贸公司从事喷漆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2年9月6日上午11时起,因疫情防控实行临时静态管理,要求全体居民居家不得外出,公司也因此全面停工停产。期间,公司未安排滞留公司的常某开展工作。2022年10月9日,疫情防控临时静态管理解除后,常某便离厂返回老家,此后一直未返岗。后常某与公司之间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并支付其7月至10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经仲裁裁决后,常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及时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便公司存在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情形,疫情防控政策解除后,公司亦应及时与常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展工作,公司亦应支付劳动者相应工资,故判决公司向常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旨
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劳动者客观上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其服从管理、安排或调度,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等履行社会职责的行为,属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该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