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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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间李某在某物业公司任保安,某物业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3月,2021年5月15日至30日期间李某在天津医院就诊自费1930.78元无法报销。李某起诉主张该费用。

处理结果及裁决理由

  生效裁决按扣除门槛费后比照三级甲等医院报销比例予以承担。生效判决维持该处理方式。理由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就诊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意义

  该案例在于明确“社保损失”的裁判规则。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或提前作社保减员,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医疗费等费用后,会起诉主张相关保险待遇损失,用人单位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该案例,明确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证社保手续的连续的必要性。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还会承担责令改正、缴纳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用人单位需要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