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罚款被裁决返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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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20年11月郭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郭某主张存在无故罚款的情况,故申请仲裁,要求返还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的罚款1300元。某科技公司否认罚款的事实。郭某提交处罚通报予以佐证。

处理结果及裁决理由

  生效裁决认定某科技公司退还罚款1300元。理由为: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该案例在于明确“对劳动者罚款”的裁判规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但与奖金、绩效等对员工的正向激励不同,“罚”作为负面处理手段,用人单位能否使用以及使用的范围和额度,各地虽有不同,但我们始终持有谨慎和否定的态度。因为罚款实质是对劳动者财产权的剥夺,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劳动合同法也仅是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规定不能设定除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外的违约责任。该案例旨在重申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