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工作主张夜班津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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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师某在某保安公司任保安,工作制度为常夜班,即每日晚七点至转天早七点。离职后,诉至法院主张夜班津贴。保安公司抗辩师某的工作岗位属于值守,不属于生产经营岗位,且师某本人自愿申请增加夜班,双方并未约定夜班津贴,也未实际发放过。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驳回师某夜班津贴的请求。理由为:中夜班津贴以夜间从事生产、工作为前提,自每日二十二点或以后至转天早六点期间工作的职工享受夜班津贴,自每日十四点以后工作至晚二十二点或以后工作的职工享受中班津贴。但该津贴的发放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实际发放过,则不再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件在于明示“发放中夜班津贴”的裁判规则。对于夜班津贴,如果符合发放条件是否应予以发放的问题,之前存在不同的观点。经过统一认识后,认为该津贴的发放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经审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之前也未正常发放过,则劳动者主张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