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加班费基数主张差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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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土建工程师。工作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某科技公司虽已经按时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王某认为应当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故起诉主张差额部分。某科技公司举证证明双方确实有规章制度规定。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驳回王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理由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根据集体劳动合同确定。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应得工资难以确定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含奖金)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本案中已经约定了加班费工资数额,故未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例在于明示“约定加班费基数”的裁判规则问题。加班费标准如何计算,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也最容易产生争议。如果双方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仍会对双方约定的内容予以尊重,不再予以调整,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当注意该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