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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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开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之规定,解除与处于孕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5日,杨某到重庆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庆某公司于次月发放杨某上一个月工资。2022年8月9日,杨某通过微信向庄某(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信息:“公司是准备不开了?”庄某通过微信回复:“我退出,其他股东接受转让或注销,现在还在商讨中”。2022年12月30日,杨某通过微信向庄某提交《产假申请书》并发送信息:“庄总,我要申请休产假了,忘批准”“还有11月份工资表林总一直没签字,10月份的工资表我上个月发给你了的”“方便的话就这几天吧工资发给我,我也着急用钱”,随后杨某通过微信“语音通话”联系庄某,显示“对方无应答”。2023年1月6日,杨某通过微信向庄某发送信息:“庄总,公司先把10月和11月工资先发给我嘛,年底了需要花钱的地方也多”“我生小孩也需要花钱”,庄某通过微信回复:“我已经跟他们说了,等他们转钱进来”。2023年1月20日,杨某通过微信向庄某发信息:“庄总,公司口头上叫我把12月份上完了就不去了,我要求就是吧10月到12月份的工资发给我,还有就是把社保给我缴纳到我产假休完,我也没有要求你们支付我产假的工资,现在是找你们支付我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公司现在是电话打不通,信息不回复,这样做是不是有点不太好,更何况我说得很清楚,我现在办不了出院,医院所有的费用都还在产生”。2023年2月20日,杨某通过微信将《重庆某公司2022年10月工资表》《重庆某公司2022年11月工资表》《重庆某公司2022年12月工资表》工资表发送给庄某,庄某通过微信回复:“好”。2023年2月21日,杨某通过微信向庄某发送信息:“庄总,钱到账没有”。之后,杨某又通过微信向庄某发送信息:“我工资什么时候给我”“我们最近也急用钱”,庄某通过微信回复:“我确认下时间,然后回复你”。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杨某从2021年7月25日起到重庆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杨某从2021年7月25日起与重庆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杨某提交的其与重庆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可以证明重庆某公司已于2022年12月30日通知杨某不再到重庆某公司工作,且重庆某公司仅结算杨某工资至2022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杨某于2022年12月30日处于孕期,重庆某公司此时解除其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重庆某公司应当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