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代理记账人员工作时间自由,仅需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不受用人单位管理,该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起,杨某某以不坐班的方式自行安排时间为重庆某自来水厂做会计工作,重庆某自来水厂每个月月底将票据交给杨某某,杨某某每个月15日前将票据的账做出,交重庆某自来水厂。杨某某自认“工作间隔时间大概是半个月,账报完后我可以休息半个月,半个月后水厂工作又来了”。2021年5月30日后,杨某某未再为重庆某自来水厂做会计工作。2022年4月15日,杨某某向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某自来水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杨某某与重庆某自来水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定驳回杨某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裁判
杨某某自认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安排,每月15日前将账做好交给重庆某自来水厂即可,从杨某某的该自认可以看出杨某某并不受重庆某自来水厂规章制度的管理,有会计报账工作就做,没有就不做。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重庆某自来水厂的员工赵某某每月向王某某(某记账公司法人)转账支付工资,但该工资转账支付记录除2021年6月15日的转账摘要载明为“杨某某”工资外,其他摘要为“工资”的转账,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与杨某某的关系,未提交证据证明摘要为“工资”的转账系王某某代杨某某收取,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某系代重庆某自来水厂向杨某某发放工资,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应有的连续性及稳定性,且在其他法律关系比如劳务关系中,亦常会有“工资”的概念。综上,杨某某主张其与重庆某自来水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其与重庆某自来水厂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