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波、王某军等98人均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前台、后勤、厨师、财务、面案、面点师、配菜师等职务,且均与该餐饮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因某餐饮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分歧,其中掌管该餐饮公司银行账户U盾的股东拒绝在使用账户资金时进行配合,且因疫情公司经营受到影响,故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2021年春节前,徐某波、王某军等98人纷纷从该餐饮公司离职,公司拖欠的工资一直未得到解决。为此该98位职工来到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以期通过法律等多种救济手段向该餐饮公司讨要薪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徐某波、王某军等98人提交了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欠付工资单及明细,餐饮公司应当支付徐某波、王某军等98人拖欠的工资。临近年关,如何快速地一次性解决劳资纠纷,让农民工实际拿到工资回家过年,防止程序复杂造成当事人诉累,成为这一系列案件的核心问题。以实质化解决问题为目标,庙前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优势和与矛调中心深度融合的体制优势,协调迎泽区劳动仲裁委、人民调解组织,运用“调裁审一体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本案展开多元化解工作。法庭值班工作人员与矛调中心工作人员首先安抚农民工情绪。同时,法庭安排员额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员与某餐饮企业及98位职工进行了沟通交流,充分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争议焦点、解决问题面临的困难。在人民调解员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由迎泽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安排仲裁员,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就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经过多方做工作,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认识到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纷争不应当成为扣发劳动者工资的托词和借口,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农民工也认识到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确有困难,体谅企业难处,也愿意做出一些让步,双方都同意协商解决问题,达成统一的一次性解决方案。法庭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指导调解员撰写调解协议、制作调解笔录、核对证据、整理卷宗材料等专业性工作。在矛调中心、人民法庭、仲裁委、人民调解组织多方努力下,98名农民工均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由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涉及98名农民工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农为邦本,本固邦宁。我们要坚持用大历史观看待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只有深刻理解了‘三农’问题,才能更好理解我们这个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进城务工者即农民工的队伍也空前壮大,其权益的保障也成为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庙前人民法庭运用“调裁审”一体化、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解纷机制,引导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高效、稳妥地化解集体性劳资纠纷。这一举措不仅为本案98位农民工解“忧酬”,更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疾、着力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解题思路,对于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