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吴某某于2022年2月7日至J公司工作,担任创意副总监,工资标准为税后35,000元/月,试用期6个月。2022年2月21日,吴某某提出离职。次日,J公司人事通过微信与吴某某协商继续跟进涉案项目,吴某某答应为原负责的工作项目提供解答协助,但当日,吴某某即将J公司原同事的微信联系方式均“拉黑”。吴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劳动报酬19,250元,J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吴某某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未办理工作交接突然离职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仲裁委员会未支持J公司请求,J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应的附随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此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即便离职也需与用人单位妥善解决尚未完成的工作事宜,本案吴某某明显存在抵触配合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诚信履约的法律原则,也有违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鉴于J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产生损失,故对J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二审中,吴某某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J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某15,0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随着人才流动频繁化、就业渠道畅通化、择业权利自由化,跳槽等行为屡见不鲜。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依法、按约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一审法院虽未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说理部分融入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工作交接内容未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充分、善意、有效地进行“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接”的层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因恶意怠于接受或不接受工作交接而主张事后损失的赔偿,同时应探索使用便利双方的交接方式。本案引导劳动者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